严把资本市场“入口”的同时,上市公司退市监管迎来新规。
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下称《退市意见》)。《退市意见》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具体来看,《退市意见》包括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削减“壳”资源价值、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以及强化退市监管四个方面。
其中包括,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等。
“退市监管的原则是‘应退尽退’,没有也不应该预设数量。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执行新的规则,努力实现‘退得下’,‘退得稳’。”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强调。
调低财务造假退市门槛,提高亏损公司营收退市指标
据郭瑞明介绍,2020年退市改革以来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强制退市。近几年,市场各方对退市形成了更多共识,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一些严重造假、长期造假的公司,内控长期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退市。
严格强制退市标准方面,包括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郭瑞明表示,这次改革调低了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财务造假。
“对于2020年以来连续3年及以上财务造假的公司,我们将从严适用新规予以退市。此次新规发布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适用旧规,不再溯及既往;但是,对于这些公司,我们仍将坚决推进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工作,加大立体追责力度。” 郭瑞明强调。
同时,本次改革还对三种具体情形实施规范类退市,包括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
此外,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削减“壳”资源价值,严厉打击规避退市行为
《退市意见》还明确,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在强化退市监管方面,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此外,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推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退市行为,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百益策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