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配资 沪市主板上市门槛提高,最近一年净利润提升至1亿元

发布日期:2024-07-29 06:41    点击次数:140

  4月12日,资本市场迎来新“国九条”,上交所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提高主板上市条件。

  根据上交所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提高了主板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市值等指标。

  具体来说: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

  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

  同时,在《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要求。

  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符合新的上市条件的企业,上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

  主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上交所修订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设置了多套多元上市指标,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随着改革发展深化,各方对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有必要根据实践情况及时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上交所称。

  同时,上交所还将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此外,新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还着力压实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作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完善现场督导机制兴华配资,进一步丰富随机抽取、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现场督导情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强化对相关主体配合发行人从事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惩戒力度。